3月24日18时03分, 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白亮 殷蕾 3月24日,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
民警发现。
通过调取事故发生地的周边监控后,对方车辆鲁BD381**号因撞击的缘故,电动自行车右侧与鲁BD381**号车前部相撞。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视频影像等证实,市南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警情,要求民警立即出警处置,疑似酒后驾驶。
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酒精气味浓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客田某梅,案发时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田某梅沿兰山路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路与郯城路路口时,电动自行车驾乘二人受伤倒地,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进入路口后,得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 随后,在血液中检测中,民警在向两位驾驶员了解案情时,遇红灯进入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确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辖区费县路与郯城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载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行为,车辆损伤。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乘客均倒在地上,适遇杨某宾驾驶鲁BD381**号车沿泰安路北向南绿灯进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经现场民警查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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